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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PTAB审理程序修正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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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2011年9月16日颁布《Leahy-Smith美国发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简称AIA;编号Public Law No: 112-29 ),专利诉愿暨冲突委员会(Board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BPAI)将在2012年9月16日改制为专利审理暨诉愿委员会(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PTAB),除执行BPAI原有各项业务外,未来还将负责AIA新法调整或新增的多项审理(trial)程序。

为赶在相关办法生效日前确定配套的37 CFR实施细则,USPTO已于今年2月9日、10日分别就PTAB审理程序共通规定及实施指南、派生(Derivation)程序、多方复审(Inter Partes Review;IPR)程序、领证后复审(Post-Grant Review;PGR)程序、涵盖商业方法专利过渡期复审(Transitional Program for Covered Business Method Patent Review;CBM)程序等主题,发布约130页的修法提案。4月下旬,USPTO并进一步公告,截至4月10日为止,前述修法提案共收到251件公众意见,该局将参考各方建议,预定在8月16日前公告37 CFR最终修法内容。

现依USPTO 2月公告的提案,简单摘录部分PTAB审理程序规定先供参考。



审理流程

依其定义,派生、IPR、PGR、CBM四项程序都属于PTAB辖下负责的审理程序,后三项程序一般先由请愿人(petitioner)递交请愿书,经过请愿人、专利所有权人(patent owner;PO)文字及言词辩论,除非另有原因,最后再由PTAB于成案一年内作成裁决(final written decision;judgment)。

为避免利益冲突,也因AIA修法写入禁反言(estoppel)规定,请愿书必须明示实质利益关系人(real party in interest或privy)。事实上,明确定义实质利益关系人有其困难,毕竟个别案件情况不能一盖而论,不过,能掌控程序中一造动向者,即有可能被视为实质利益关系人。总之,以上程序无法匿名提出。

IPR、PGR、CBM共通流程按时间序依次排列如下:





请愿书及请求规定

除程序最源头的请愿书外,其他程序进行期间任一造所欲寻求的救济,都应以请求形式提出,且多应事先(例如利用成案初期召开的电话会议)取得PTAB许可,否则一般无法纳入案件正式记录并予考虑。

请愿书及请求都有页数限制:派生及IPR程序请愿书最多50页,PGR、CBM程序请愿书最多70页。请求最多15页,异议页数不得超过被异议文件页数限制,对请愿书的回复最多15页,对请求的回复最多5页。若有必要超页,需提请求取得PTAB许可。



规费

派生程序请愿费为US$ 400;IPR、PGR、CBM程序请愿费则依请愿人质疑的请求项项数(the number of challenged claims)分级收费。在计算质疑的请求项项数时,即使未质疑一独立项,但只要质疑附丽其下的附属项,该独立项亦会计入质疑的请求项项数,例如:请愿人质疑一专利Claims 20-40,而这20项皆直接附丽于Claim 1,故质疑的请求项项数应计为21项。





修正请求

IPR、PGR、CBM程序中,专利所有权人可以请求形式请求准予修正,但一般只有一次修正机会,需于成案之初召开的电话会议中表达修正意愿,并预告欲修正的请求项数与替代请求项大致范围。若需额外修正,专利所有权人需出具正当理由(good cause),又或各造有意和解,亦可联合提出修正请求。

派生程序中,请愿人及对造(respondent)都可出具正当理由,提出修正的请求,而将自家申请案或专利予以修正。所谓正当理由,依USPTO提案举例,包括和解所需修正,以及为删除请求项所做修正,但若有一造请求准予删除所有系争请求项,将被视为是请求作成不利己方的裁决。

而AIA修法规定,删除请求项后可写入合理数目的替代请求项(substitute claim)。何谓合理数目?USPTO预设:除非能证明其必要性,否则,每一被质疑的请求项,仅可代之以一项替代请求项。



证据开示

相对于一般法庭攻防,PTAB审理程序中可使用的证据开示范围其实相对有限,其作用是让任一造能在合理范围内先搜集必要证据,再依规定提出响应、异议、请求、回复、意见。依USPTO目前规画,PTAB作成成案决定后,即会以Scheduling Order顺序提供各造证据开示期间(discovery period),由专利所有权人先攻。

不需另外请求PTAB准许的例行证据开示(routine discovery)内容有三:要求对造提供文件或证词引用的物证、诘问对造宣誓证词证人、要求对造出示与程序进行期间所持立场矛盾的信息。

任一造可再请求给予额外证据开示(additional discovery)机会,PTAB是否准许,则因程序而异。派生及IPR程序,考虑的是额外证据开示是否符合司法利益(in the interest of justice);PGR及CBM程序,考虑的是有无正当理由。此外,程序进行中,亦有可能应PTAB法官要求或由任一造请求,进行强制证人证言(compelled testimony)、当庭证人证言(live testimony)。(本文作者:黄兰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