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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领域美术字字体对新美术字字体独创性判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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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由于受自身固有笔画、结构等特征的限制,如笔画单一或较少的汉字(如一、二、三、五、十等字),在进行美术字的创作设计时,笔画特征的创作空间非常有限。其笔画特征与现有公知的其他美术字书体相比,很难具有区别性特征的独创性。所以在判断字库中的单字是否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时,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对于字库中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判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首先应遵循美术字艺术创作的规律,根据汉字的笔画特征、笔画数量、结构等特点进行考量。其次是将单字体现的艺术风格、特点与公知领域的其他美术字书体如宋体、仿宋体、黑体等进行对比,看原告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第三是一种书体字库中的单字与原告发行的字库中其他相近书体的相同单字进行对比,看原告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就本案而言,在汉仪秀英体整体风格一致的框架内,并不是每一个汉字均能达到美术作品独创性的创作高度。虽然单字的风格如(一、二、三、五、十)等字与秀英体字库整体风格一致,但其笔画特征与公有领域的如黑体(一、二、三、五、十),包括原告汉仪公司《汉仪浏览字宝》中的汉仪字库中汉仪粗圆体相同汉字(一、二、三、五、十)相比,上述一、二、三、五、十等字,笔画、结构特征基本没有变化,两者差别不大,极为相似,此类受表达方式限制的汉字难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



根据上述论证,本案中涉及的“笑”、“巴”、“喜”三个汉字,其中“笑”、“喜”二字基本体现了原告创作该字体的笔画特征。其中点、撇、长撇、长捺笔画体现秀英体特色,与现有公知领域包括原告汉仪公司《汉仪浏览字宝》中其他美术字书体相比,不相同也不相似,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能够独立构成美术作品。而其中的“巴”字如前所述,并未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不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本文来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作者:姚兵兵、卢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