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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区域协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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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90 年代中期以来,为了促进本地企业的发展,推进本地产品的销售,提升本地产品的竞争力,各地不约而同地展开了竞争——商标法律制度的竞争。自浙江、甘肃、上海等地相继开展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地方立法与实务以后,迅速为各地所仿效,到目前为止,全国大陆范围内31 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已经全部制定了有关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文件,并已全部开展了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而且,这一现象已漫延到较大的市、自治州、地区等地级行政单位。甚至连不少区县,也先后出台了本地著名(知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法律文件。



随着各地著名(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立法与行政工作的展开,问题相伴而来:虽然各地都将著名商标认定的范围限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或个人所持有的商标,但在认定以后,给予它们的却是类似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这使得本地著名商标的持有人在本行政区域内获得了一种特殊的竞争优势。这种特殊保护,实质上是一种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推行“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也是新时期、新环境下各地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的一种“合法”方式。而为了解决各地分别认定各自范围内的著名商标而导致的事实上商标壁垒问题,自1997 年开始,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合作机制。到目前为止,先后已经形成了省级范围内的市际著名商标保护协作机制和省际之间的著名商标保护协作机制。



在各级协作机制中,省级范围内的市际协作机制,目前主要是武汉城市圈各地市之间的合作。由于这一协作涉及范围相对较少,且并不普遍,本文将不作详细讨论。而省际之间的协作则发展较快,目前大体已经形成了华东(六省一市)、泛珠三角(九省区)、西部(十四省区市)和中部六省等四个较大的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协作网络。



一、华东六省一市著名商标保护协作机制

华东地区的上海、江苏、浙江等,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抢滩之地,也是经济最发达的区域之一。而加强对本地商标的保护,则是各地经济发展的制度条件之一。因此,华东地区不但是我国最早开展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立法的地区,也是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从一省一市,扩大到省际协作的区域。早在1997 年,浙江、江苏、安徽和上海三省一市就建立了“保护驰名、著名商标协作网络”,共同制定了长三角地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四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1997 年9 月23 日联合签订了《保护驰名、著名商标协作办法》,建立了四省市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并承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及时查处涉及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侵权案件,对跨省市案件的查处提供“便利”。2004 年6 月15 日,上海市、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山东六省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上海签订《华东六省一市商标管理协作办法》,正式建立“华东六省一市商标管理协作网”。根据六省一市之间签署的协作办法,除建立各地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保护,加强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跨省区协作外,同时还规定在协作区内“完善驰名商标异地申报制度”,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推动建立华东六省一市商标交易运作平台。



二、闽西南、粤东、赣东南协作区商标保护网络

闽西南、粤东、赣东南协作区商标保护网络是建立于1995 年4 月的“闽粤赣经济合作区”行政协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协作成员包括福建省的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三明市,广东省的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汕尾市、梅州市和江西省的赣州市、鹰潭市、抚州市,共13 个地级市组成。2000 年1 月12 日闽粤赣十三地市党政领导第五次联席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闽西南、粤东、赣东南协作区商标保护网络的意见》,协作网络正式宣告成立。旨在“通过建立区域商标保护网络,促进商品市场正常发育,加强各地市之间的信息交流,开展联合打击商标假冒侵权的行动,相互密切配合查处假冒侵权案件,为协作区内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为协作区经济的顺利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泛珠三角著名商标行政保护协作

泛珠九省著名商标行政保护协作是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协作网的成员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九省区。2004 年9 月15 日,上述九省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广州市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而《关于商标行政保护合作的工作方案》则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该工作方案的规定,协作区各成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外,将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并加强跨省(区)商标案件协查。



四、中部六省著名商标保护认定与保护协作

相对而言,中部六省之间的商标保护协作机制启动较晚。2007 年8 月6 日,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南省和湖北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了《中部六省商标保护协作办法》,决定成立“中部六省商标保护协作网”,建立了商标管理信息通报、异地驰名商标申报等两项制度,以及驰(著)名商标在企业字号审查中优先保护、建立跨省联动打假和建立驰(著)名商标的重点保护等三项机制。

此外,云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等西部14省(自治区、直辖市)还通过《西部地区商标行政保护协作协议》,建立了西部商标行政保护协作网络,并定期召开协作会议。(本文来源: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作者:吴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