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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分析百度文库侵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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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的时间闹得不可开交,近日国家版权局也表态“有限肯定百度态度,支持出版方维权”。



然而这么一个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但从现在的法律分析,出版方和百度对簿公堂不见得真能占便宜。更何况北京海淀区法院早有正途诉酷6著作权侵权的审判先例。



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百度在面对出版方不断上升的维权气焰早已宣布:“百度文库有100多人的审核团队,如若接到版权投诉,会在48小时内处理完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中,明确规定了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五项免责条款,符合即免责。百度文库目前的做法显然符合其中的(一)(二)(三)(五),至于直接获利,显然也是不存在的。因为百度并未通过出售这些文库著名盈利,其盈利模式是广告,也就是间接盈利。



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来判定百度侵权并赔偿是有难度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百度的所作所为是正确的。



在看了许多学者提出的观点后,笔者以为这些观点要么没有踩到重点,要么就是把问题越搅越复杂。其实,从整体看我国的法制还是比较完善的,之所以产生现在的这种问题是因为时代发展太快导致的。



我国目前已经不是一个完全的成文法国家了,判例已经逐步引入法院日常审理工作。同样,法律基本原理也应该在日常审判起到一定的作用。



如公平责任原则对于本案的适用。在本案中,百度虽然没有过错,也不能推定过错,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但是百度却从他人利益损害中收益,并且存在必然联系。此时,百度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中关键性人物也就是著作权侵权的实际实施者其实网络上的网民,这些本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却因为维权成本高昂而不得不放弃。为此,笔者认为网络实名制或许是一个解决办法。目前这个问题争议颇多,笔者也只是认为这是一种解决方式,当然未必是最好的解决方式,还有待于日后进一步探讨。



笔者简介:五洲商务网创始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 王嘉;笔名:长恨勿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