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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宣传外观专利产品依旧构成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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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宣传外观专利产品依旧构成专利侵权
本人王嘉律师代理了原告黄**诉杭州****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2017)浙01民初902号。
该案件于2017年8月立案受理,于2017年10月开庭审理,后被告及其代理人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王嘉律师代理原告在北京银谷大厦专利复审委依法参加口审,口审后,被告主动撤回无效宣告请求,不料,被告撤回后再次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于2018年9月作出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的决定。
2019年3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构成专利侵权,需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王嘉律师承办本案件前后历时2年半,名义上是一个案子,其实还涉及2起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不得不说专利案件时间跨度之长、情形之复杂,令本律师及同行无不汗颜。
在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在:
1、本案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抗辩?专利权是否稳定?
2、本案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被告在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是否作为侵权的依据。
一、关于本案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抗辩
王嘉律师认为2起无效宣告案件已经证明了本案不属于现有设计,且权利稳定。专利复审委合议组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这样写道:本案中不同对比设计所公开的各组成部分无明显组装关系,故将其各部分进行组合需要作出过多的适应性设计,已超出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范围,故请求人提出的涉案专利与上述对比设计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无区别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原告专利由以下结构装配后组成:
微信宣传外观专利产品依旧构成专利侵权
将被告提供的对比设计201330184402.8,名称为:轴承(76)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原告专利图片进行比对,如下图:
微信宣传外观专利产品依旧构成专利侵权
通过主视图比对可见,涉案专利整体由螺丝、轴承和挡片三部分构成,其中螺丝穿过轴承、挡片,通过螺丝盖和挡片的配合将轴承固定在中间,在视觉上轴承部分呈三段式,分别为:螺丝盖、轴承、挡片。
对比设计由螺丝、内圈、钢珠、外圈和挡片五部分组合构成,其中螺丝穿过内圈、挡片,通过螺丝盖和挡片的配合将内圈固定在中间,内圈外设有外圈,通过钢珠实现内外圈的连接。
通过左视图比对可见,涉案专利的轴承部分为三段式,分别:螺丝盖、轴承、挡片;对比设计则是一个单独的轴承部件。
通过俯视图比对可见,涉案专利的螺丝盖呈现为覆盖轴承本体样式;对比设计则为外圈内嵌螺丝盖样式。
通过仰视图比对可见,涉案专利的仰视图为一个被螺丝穿过的挡片;对比设计除被螺丝穿过的挡片外,还明显可见钢珠,钢珠外为外圈。
涉案专利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传动带套设在轴承外圈上,并绷紧。正常情况运行中与传统轴承无差异,但当传动带松动或者偏移则不会立即脱落,而是会在螺丝盖和挡片的作用下依旧保持运行,但是此时运行效率会明显降低,并由卡顿感,以此提醒使用人对轴承进行更换。
综上,原告专利无论是整体观察还是局部比较,都明显不同,因此被告在答辩状中所说的“涉案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很大”明显错误。
王嘉律师认为如被告认为涉案专利应当被无效,应当提供一份真正意义上构成实质相同或者相似的对比设计。
二、被告系本案适格诉讼主体且构成侵权
本案公证书截图第7-9、17-19、22-23页均在显著部位印有“****”字样,其中:
第7-9页系其微信公众号认证信息,信息显示该微信公众号的帐号主体为:杭州****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六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履行信息发布和运营安全管理责任,遵守新闻信息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网络传播秩序。(见参考材料1)
《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
2.4 微信公众帐号注册采用实名制,用户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交帐号注册与认证资料,完成信息登记,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腾讯依填写和提交的帐号资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其他用户展示你的注册信息。如用户提供服务或内容需要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进行备案或取得相关合法资的,用户应当在帐号注册与认证时进行明确说明并提交相应的许可、备案或资质证明。否则,腾讯有权拒绝或终止提供本服务,并依照本协议对违规帐号进行处罚。给腾讯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你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见参考材料2)
可知:该认证信息需要提供多重授权,并经人工审核方可上线。
第17-19页在图片上均印有“杭州****有限公司”的字样,该字样由公众号“****”自行设置。(见公证书第17-19页)
如该微信公众号主体并非杭州****有限公司,依照常理推论其图片不应印刷“杭州****有限公司”的字样,由此可以证明此微信公众号主体与杭州****有限公司关系匪浅。
第22-23页通过底部图片链接转至阿里巴巴网站,该阿里巴巴网站信息显示为:杭州****有限公司,且为阿里巴巴9年诚信通用户。(见公证书第22-23页)
如该微信公众号主体并非杭州****有限公司,依照常理推论其图片不应设有链接,即使设有链接,其链接应当是其他公司网站,而不是杭州****有限公司的阿里巴巴店铺。由此,亦可以证明此微信公众号主体与杭州****有限公司关系匪浅。
第7、17-20、22页多处显著位置设联系电话18868705111,该电话与被告提供的答辩状中的法定代表人元丹霞电话18868705333相似,二者仅在末尾3三位数不同,但均为同一个数字,可见两个号码可能为情侣号。(见民事答辩状第1页,公证书第7、17-20、22页)
王嘉律师认为通过上述信息足以认定被告系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通过公证书可以认定被告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行为。

第一,被告存在制造轴承的行为。公证书第13页被告这样写到“杭州****有限公司去年已经解决这个问题,下面是新轴承产品的图片……”可见,被告自认存在生产制造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见公证书第13页)
公证书所载图片均由被告上传,由于是实物拍照,则该实物必有来由,如果是合法购进,被告应当提供合法来源证据,但是被告并未提供上述证据。也许被告会说图片是其从别人哪里拿过来的,那么被告也应当举证其图片的来源与出处,但是被告均为对上述问题作出解释与说明。(见公证书第14-21页)
因此,王嘉律师认为如果不是购买的,那必然是其生产制造的,否则产品从何而来?被告所说的“下面是新轴承产品的图片……”又从何说起?
第二,被告必然存在销售行为。被告在工商局登记的经营范围:经销:轴承及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合法项目(2017年10月份变更后对经营范围进行了扩充)。在微信公众号认证时提供的经营也是:经销:轴承及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合法项目。被告公司成立于2008年,轴承经销始终是其主要经营内容。加之被告公司名称本身就是“轴承有限公司”,因此可以认定被告系一家专业生产制造、销售轴承的企业,在被告生产制造涉案专利产品的前提下,其作为一家轴承厂家,其产品又在去年就开始生产制造,因此其产品必然存在销售,只是销售量大小问题。而绝非被告所说的不存在销售。
王嘉律师认为,假设被告生产制造并不销售,那么该产品由被告自身使用,依据《专利法》使用专利产品依旧构成侵权。
第三,被告存在明显的许诺销售的行为。被告在图片上多处出现了其产品购买的联系信息,文章的结尾处也是导向其阿里巴巴店铺,因此其许诺销售行为是没有争议的。并且值得强调的是,被告在许诺销售过程中还假冒专利产品,行为恶劣。(见公证书第17-20、22页)
三、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
王嘉律师认为,如果被告认为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则其应当在答辩期间对本案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提出时间以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专利请求受理通知书上所载时间为准。当然,本案法官为了追求事实正义还是中止审理了,这也得体谅法官的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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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嘉,资政知识产权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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