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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还款违约起诉全部金额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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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有一些这样的分期付款或者还款的合同,合同约定了对方在几月几日前应该付款或者还款多少,但是等到那一天,对方却并未按期还款,那么在起诉违约方时,作为未违约一方是应该起诉全部金额还是这部分金额呢?现实的操作方式是起诉全部,但是并未有人给出一个理论上的支持,五洲商务网近日对这一问题有所心得,特撰写成文,希望对各位法律人能够有所帮助,自知该理论尚有许多不足之处,但望抛砖引玉,大家不吝赐教。



案情简介

某分期付款合同付款方式约定如下:

1.合同签订后,支付10%;

2.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50%;

3.2010年9月30日前支付30%;

4.剩余10%在201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

现合同当事人未于2010年60月30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50%。

显然,该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再屡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诉至法院,那就出现如下问题:

是不是因为对方在2010年6月30日的付款时违约,就可以说对方剩下的几次付款都会违约呢?是否有理由起诉索要2010年6月30日以后的所有未付款项呢?



理论剖析:

第一,对方的2010年6月30日的付款违约并非意味着对方会在接下来的付款中违约,但是根据民法中的证据规则——高度盖然性,也就是说对方极有可能不会或者不能第二次按约支付。

如此一来,未违约方是有理由起诉违约一方支付之后的款项的。



其实,之前用“第一次违约并不意味着第二次会违约”这个推导,本身在民事关系中就是一个欠妥的推导方式,因为在民事证据规则中是讲究“高度盖然性”,而非“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对方既然在2010年6月30日已经违约并不在付款,那么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对方很可能第二次不会还款时会或者不能还款。



当然,如果违约一方能够列举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只是流动资金的短期周转困难,排除先前所说的第二次拒绝付款或者不能付款的可能性,比如举证巨大且合法的期待利益的存在。那么法院在判决中可以做出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