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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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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证人是指除诉讼参与人 ( 原告、被告、第三人和代理人 ) 之外,了解案情,并就自己的感知向法庭陈述事实的单位或者个人。



1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2 、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3 、查明到庭证人身份;

4 、法庭向证人交代权利义务;

5 、证人保证如实作证;

6 、证人陈述作证;

7 、交叉询问质证;

8 、法庭补充询问;

9 、证人退庭。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以书面的形式,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至迟在证据交换时,向法庭提交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包括证人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拟出庭作证的主要问题。

合议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申请证人出庭一方提交的申请书及证人名单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出庭的决定并对此决定负责。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均应以通知形式通知申请人。批准证人出庭的应以出庭通知的形式告知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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