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专利维权|版权保护|浙江杭州知识产权诉讼律师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是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权利,但想使专利权全部无效却也并非易事。在找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后,如何应对其与涉案专利的争议点是至关重要的。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垃圾袋的发热封口装置”,专利号为ZL2019215127766,专利权人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请求人委托资政知识产权·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本案由资政代理人张品品主办,分享办案经验如下。
请求人采用了以下5分证据,分别是:
证据1:中国专利,一种垃圾袋封口装置及智能垃圾桶,专利号:2019101464133;
证据2:中国专利,封口机电热座的改良结构,专利号:200710123526;
证据3:中国专利,封口机用发热模块,专利号:201711064543X;
证据4:中国专利,一种安装于电热取暖器上的磁座组件,专利号:2009200044273;
证据5:中国专利,发热丝固定结构及智能垃圾桶;专利号:2018216347839
为避免专利被无效,涉案专利权人在口审前主动将权利要求5、8、9、10并入权利要求1,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该合并后的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繁多,结构复杂,大幅增加涉案专利的无效难度。
但是,纵使难度再大,困难再多,也不影响资政知识产权扎实办案的风格。代理人经过庭前会议讨论、分析,结合庭审审理法官态度,预判,并最终确认涉案专利的3个主要争议点,分别为:
(1)采用不同的技术手段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是否能够替换;
(2)使用的现有技术是否过多;
(3)其他的技术领域是否能够作为现有技术使用。
为理清事实,资政知识产权代理人针对上述3点争议,分别作出回应如下:
关于争议点(1):采用不同的技术手段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是否能够替换。
涉案专利新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所述紧固单元(40)使得所述连接端子(31)与所述发热丝(20)的端部相压合从而实现所述导线(30)与所述发热丝(20)电连接”。涉案专利通过紧固单元先实现发热丝和连接端子的压合再进行电连接,而证据1中,发热丝的两端与线束(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发热丝)先通过冷压端子(相当于涉案专利的连接端子)冷压连接,再通过冷压端子与张紧机构的限位台阶的抵靠实现紧固。
请求人口审时提出,虽然涉案专利是先紧固后实现电连接,而证据1是先电连接后紧固,虽然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略有不同,但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冷压端子实现电连接后通过张紧机构实现张紧的技术手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压合的方式来进行固定实现电连接,这种电连接和紧固张紧顺序的颠倒的变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
关于争议点(2):使用的现有技术是否过多
请求人采用了证据1-5五份证据来对涉案专利进行无效。其中证据2和证据5是为了强化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进行使用,采用证据1结合5的方式来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用证据3评价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用证据4评价权利要求6和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在审查指南中第四部分第六章中第4条指出了“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想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请求人口审时提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4是主基面和折弯面的夹角作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6和7是对紧固单元的进一步限定,上述技术特征对于整体的技术方案并非是不可或缺、无法割裂的,各个技术特征均是可以单独作用完成各自功能的。因此采用多份现有技术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是允许的。
关于争议点(3):其他的技术领域是否能够作为现有技术使用
请求人采用了证据4(专利名称:一种安装于电热取暖器上的磁座组件;专利号:2009200044273)是用在取暖器上的导线安装座,分类号为H01R9。涉案专利是一种垃圾袋的发热封口装置,是发热丝的安装座,分类号为B65B51。虽然两者技术领域不同,但是两者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如何实现连接端子的固定,且均采用螺丝螺母的方式进行固定。从而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跨领域寻找此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
结论:上述观点资政代理人在庭前做好准备并在庭上重点强调,最终观点被审查员认可,2021年8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了第512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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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品品,资政知识产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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