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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热点问题及案例解析培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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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资政知识产权·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应邀参加了杭州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的专利审查热点问题及案例解析培训会议,通过与会人员的参会交流,分享学习笔记如下:
培训时间:2020年12月1日(周二)14:00
培训地点: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三楼培训室

一、通信领域审查热点问题及案例分析学习笔记
1、撰写时多使用功能性的描述来确定保护范围,区别于机械领域多使用具体结构描述确定保护范围;
2、撰写时,不要在一个权力要求中保护多个技术方案;例如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1对1,一对2,1对多。在无效中,防止他人以其中一个无效其他的技术方案。

二、计算机实施的商业方法类专利申请的审查学习笔记
1、审查指南提出了“设计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出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2、商业模式的审查过程: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审查——>新颖性的审查——>创造性的审查
3、如何确定新颖性和创造性:
(1)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商业模式来说,在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时,应当考虑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特征(包括技术特征,也包括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
(2)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商业模式来说,如果权利要求找那个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实施需要技术手段的调整或改进,那么认为该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批次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应当考虑所述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技术方案所作出的贡献。
4、保护客体的问题:在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中,包括技术特征,不能被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根据该技术特征的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5、撰写的问题:撰写这类专利时,常常会陷入单独的技术特征进行简单叠加的问题(算法特征、商业规则、方法特征),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应该将全部的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当将技术特征割裂),将单独的技术特征放入整体看待,将各单独的技术特征从相互支持、相互作用、相互改进的方向上进行考虑。

三、外观设计制度裱花及审查规则热点问题介绍学习笔记
1、外观无效制度变化要点:
(1)增加了局部外观设计说明
改善型比如:花盆底部增加湿度感应设备
简要说明:使用用途的鉴定,相同产品,使用用途可能会影响后期的保护(举例:把手,分别门把手,机器设备门把手)
(2)增加了外观专利本国优先权
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首次申请6个月内;外观设计请求本国优先权:撤销首次申请。
优先权方案:2代产品请求优先权,撤销1代产品申请案;2代产品请求优先权,撤销1代产品申请案,1代产品,2代产品作为相似设计申请
(3)延长外观专利保护年限至15年
(4)完善评价报告制度,增加了被控侵权方可主动提起评价报告
2、专利法23条2款中关于技术特征拼合和替换问题
独立设计特征和非独立设计特征
用于组合的设计特征应当具有独立的视觉效果,应当是产品或者产品的某部分设计,或者是一般消费者可以直接从设计中自然区分出来的某一部分的设计。
独立设计特征:包括物理上不可分离的零部件设计、物理上虽不可分离但视觉上相对独立的部分、现有图案中某一相对独立的图案单元;独立设计特征可以作为技术特征用来拼合和替换。
非独立设计特征:包括随意截取的点/线/面、视觉上明显属于一个完整设计特征的一部分、任意截取的图案一部分。非独立设计特征在拼合替换中不能作为设计特征来拼合替换。
外观设计制度变化及指南修改(针对新专利法修改部分)2021年6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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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资政知识产权(张品品、林兴龙、李哲瀚、胡奇峰);
原文地址
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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