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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23.2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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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5月份资政知识产权代理涉及研磨仪、教学用具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口审开庭,两次庭审均主张《专利法》23.2,现就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请求主张不符合23.2注意事项整理如下:
首先,应当在请求书说明中,针对23条2款规定的如何组合或替换方式进行解释,明确对应的对比文件。否则可能导致已提交的证据无法进行结合使用。建议无效请求人深入理解无效理由、组合替换的方法。
重点参阅:《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理由依据》《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及侵权判定中的概念解读》《外观设计无效宣告中设计特征的确定与组合限制》。
其次,在证据质证中,要提前做好对方可能提供的反向证明的心里准备。例如:如果请求方证据提供的是信息发布平台公开的视图,则被请求人可能会演示证明可以更换图片。如果没有及早在心理上做好准备,可能当庭就没有能力进行有效的应对,事实上,单纯地否认操作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是不具备说服力的,法官一般会倾向性采纳演示方的证据。
第三,在说明视图近似判断中对类似点描述应当全面具体,不能过于笼统。如果寥寥几句便无下文,必然会给主审员的留下胸无点墨的不好的印象,这在当事人在场的时候更是忌讳。所有,提醒所有请求方在参与的案件中要全面准备对涉案专利和产品或视图的对比文案,以便于当庭集中展示。
第四,经验的积累绝非一早一夕,专利无效案件除了自己努力钻研,有一个好的团队,才能取得显著的进步。尤其是在面对请求人或者被请求人质疑中熟练表达,从容应对,更需要团队的帮助。就这方面的一些陷阱避让、沟通方法和话术,没有好的团队支持,仅靠加强学习短期内很难对对方进行针对性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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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兴龙,资政知识产权商标外观审查部负责人;
原文地址
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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