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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客体对实用新型无效结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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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理由依据》【法2-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基于上述这条,材质和方法一般都会被无效请求人列入无效理由之中,但是往往效果欠佳,针对该情况,资政知识产权发明新型专利部负责人张工通过参与案件,总结原因如下: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明确指出“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复审委一般都不会认同已经授权的专利中应包含了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而可以无效的观点。
案例一:在代理专利号为201821398346.1(无断点垃圾袋)的无效宣告代理专利权人的过程中。请求方代理人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所述无断点垃圾袋的代替为塑料材质。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3:所述无断点垃圾袋的袋体颜色为黑色。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5:所述包装盒的材质为黑色。专利权人认为从权中的对颜色材质的限定是建立在已有产品有形状和构造的基础之上。
最终在无效结果中复审委同意了专利权人的观点并维持专利权有效,并明确指出,在通常情况下,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中已经对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进行了限定,则其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即使该权利要求中包括对材质、颜色的限定,也不会改变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了一种具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的事实。需要明确的是,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应当是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整体方案来判断,而不能进应为权利要求包含材质、颜色予以限定的技术特征就认为其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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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品品,资政知识产权发明新型专利部负责人;
原文地址
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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