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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领域对于实用新型创造性判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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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过程中的核心在于涉案专利创造性判断,王嘉律师认为在该判断过程中,需要首先准确界定所引用的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之间的关系,如:相同技术领域、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其他技术领域,进而才能判断是否需要明确的技术启示来促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

相同技术领域创造性的判断
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的技术领域相同,那么至少一份现有技术中只要存在技术启示即可。

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创造性的判断
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相近或相关,则至少一份现有技术中必须要有明确的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
需要注意的是:明确的技术启示既可以记载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也可以记载在其他现有技术中,还可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这些都属于明确的技术启示。

其它技术领域一般不参与比较
即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既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也不属于相近和相关技术领域。对于此种情形,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一般认为现有技术之间不具备结合的技术启示。
但是“简单技术叠加”的实用新型专利除外。由于其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则可以根据情况考虑其他技术领域。

原则:
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相比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允许单独对比,且允许与相同、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的其他现有技术结合对比;
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相比属于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不允许单独对比,仅允许与相同技术领域的其他现有技术结合对比,不允许与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的其他现有技术结合对比;
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相比属于其他技术领域,不允许单独对比,也不允许与相同、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的其他现有技术结合对比,但是简单技术叠加的除外。


依据: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创造性的标准。两者在创造性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结合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这里的技术启示对应于已经在确定了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后,“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过程。
《专利审查指南》:“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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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嘉,资政知识产权首席律师;
原文地址
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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