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利法律研究 » 正文


咨询电话:15306593644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中技术领域层级与判定

 人访问   分类 : 专利法律研究   QQ咨询    成功案例    资质证书    关于我们

专利无效宣告过程中,首选要确定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是否具备可比性,也就是技术领域相关性认定,一般认为,不相关的技术领域不存在技术启发,是不能进行对比的。 两个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相同和不同,而是分为相同技术领域、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其他技术领域三个层级。其中相同技术领域、其他技术领域概念清晰,标准也相对统一,最好判断。

相同技术领域
涉案专利和现有技术所属的或应用的技术领域都是相同的,例如:都是某种设备。一般情况下,两个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如果实质相同则技术领域通常也是相同的。通常情况下,王嘉律师优先参照专利分类来判定技术领域是否相同。

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现有技术的整体结构和本质功能与涉案专利相同,例如:学生尺和工具尺,二者的主题名称以及相应的应用场景均不同因而二者所属的技术领域也是不同的。 现有技术如果与涉案专利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那么需要进一步判断二者是否属于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 一般认为能否构成相近或相关技术,应当从整体上分析其本质功能或用途与所要保护的主题是否类似,其中:本质功能侧重于主题整体的通用功能,而用途则侧重于该主题本身所直接应用的具体领域。

相关技术领域与相近技术领域的区别
相关是指存在关联性。与技术领域相近相比,无需与所要对比的主题从包括主题名称的整体上进行比较,而是技术领域与该主题的部分特征相关联,例如其组成部件的本质功能所属或者所应用的技术领域。

其他技术领域
不属于相同、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则为其他技术领域。

两个方案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判断上,不应当对其技术领域进行上位概括,而是根据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或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来进行判断,综合考虑所要保护的主题和整体架构以及应用场景,进而得出客观、准确的结论。

依据: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3节:“通常,审查员在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必要时应当把检索扩展到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是根据申请文件中揭示出的申请的主题所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或者用途来确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2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搜索

资政知识产权律师团



© 2010- 版权声明:本博客不具备盈利属性,所有文章仅供参考学习,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如有侵权可发送邮件(1458361360@qq.com)通知删除
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2幢411-412室 | 浙ICP备14020287号-2 | 浙公网安备330105020004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