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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s version="2.0"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trackback="http://madskills.com/public/xml/rss/module/trackback/" xmlns:wfw="http://wellformedweb.org/CommentAPI/" xmlns:slash="http://purl.org/rss/1.0/modules/slash/"><channel><title>王嘉律师</title><link>https://www.liketm.com/blog/</link><description>商标侵权|专利维权|版权保护|浙江杭州知识产权诉讼律师</description><generator>RainbowSoft Studio Z-Blog 2.2 Prism Build 140101</generator><language>zh-CN</language><pubDate>Fri, 09 Oct 2026 15:36:38 +0800</pubDate><item><title>申请专利真的有用吗？万一专利侵权如何才能免于赔偿？</title><author>wangjia@liketm.com (王嘉律师)</author><link>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7.html</link><pubDate>Wed, 09 Nov 2022 10:54:33 +0800</pubDate><guid>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7.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
    <strong>2021年我国<a href="https://www.liketm.com/"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基本情况</strong><br/><img src="https://www.liketm.com/blog/zb_users/upload/2022/11/2022110941831205.jpg" width="1920" height="1200" title="专利-2021专利申请量.jpg" alt="专利-2021专利申请量.jpg"/><br/>2021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58.6万件，授权发明专利69.6万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为285.2万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312.0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为80.6万件，授权外观设计专利78.6万件。<br/><strong>专利申请有用吗？<br/></strong>这么多的专利申请量，有些人说是没有，甚至很多专家都说都是垃圾。那真的是这样吗？<br/>我们来看一组数据：<br/>以<a href="http://www.zi-zheng.com/" target="_blank">资政知识产权</a>·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浙江省为例，2021年浙江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6292件，审结25558件。当然，这个2万6千多件案子包括专利权利、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其中，专利权案件4342件，占18.37%。<br/><img src="https://www.liketm.com/blog/zb_users/upload/2022/11/2022110941877053.jpg" width="1920" height="1200" title="诉讼-专利案件量.jpg" alt="诉讼-专利案件量.jpg"/><br/>也就是光浙江省一个地区，一年有4300多件的专利侵权案件。<br/>另外，通过最高院公布的数据，2021年，知识产权法庭共受理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5238件（新收4335件），审结3460件。其中二审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纠纷1384件。<br/>所以，从上述数据不难看出，专利申请量背后存在着大量有价值的专利技术，不然就不会有这么多专利诉讼案件。<br/><strong>起诉专利侵权的目的是什么？</strong><br/>每一个专利诉讼案件背后都存在以下几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第一，停止侵权，尤其包括停止制造和销售。第二，赔偿损失。<br/>说到这里，估计很多打过专利侵权官司的人都深有感触，尤其是做被告的朋友。<strong><br/>专利侵权如何才能免于赔偿？</strong><br/>那么今天<a href="https://www.liketm.com/blog/" target="_blank">王嘉律师</a>就对专利侵权纠纷常见的抗辩形式做一梳理，让大家有个大致的了解。<br/>今天我们就重点讲讲如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br/>《专利法》第七十七条（旧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br/><a href="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273.html" target="_blank"><img src="https://www.liketm.com/blog/zb_users/upload/2022/11/2022110942728397.jpg" width="900" height="1272" title="pic010797.jpg" alt="pic010797.jpg"/></a><br/>这一条就是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律基础，合法来源抗辩的优点在于结构清晰、抗辩难度相对较低，一般需要举证的内容包括：合法来源、不明知。<br/>那么什么是合法来源：即有证据证明产品是从别人那买来的。比如：购销合同。王嘉律师接触最多的就是前两年最盛行的无货源开店模式，即：一件代发。这时候主张合法来源就非常轻松，你只需要将代发的信息当庭呈现给法庭，法官看完，基本都支持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br/>另外，需要注意的就是，不明知，即：所售产品起诉之前不知晓其存在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如果你明知是侵权产品，那么即便是一件代发，那这种合法来源抗辩也是不被认可的。<br/>那么这个不明知如何证明呢？一般情况下，这种是否构成明知是原告举证为主，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方一般不需要外举证，因为这个“不明知”本身就是一种不存在，不存在即无法举证。原告如果认为存在“明知”，那原告需要单独举证。<br/>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合法来源抗辩中，法律未提及，但是实际上非常关键的点是：合法来源必须支付合理对价。注意，是合理对价，而非对价。如果支付的金额明显不合理，那这时候都可能会导致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br/>如果偏低，远远低于市场价，比如：品牌T恤，别人买都是300，你买却显示金额只要20，那这么低的价格？作为被告是否考虑过原因？一般明显与市场价格不匹配的，被告必须额外承担注意义务，也就是你这时候有义务问卖家，什么情况？为什么这么便宜？而不是不管不问，直接买了。<br/>合法来源抗辩是专利侵权抗辩中最常见的一种抗辩形式，但是他也有一定缺点及局限性，如：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仅仅免除的是赔偿责任，但仍需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开支。<br/>另外，合法来源抗辩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当前还有很多交易是线下、零散的，这种往往被告无法提供完整的证据链，如：在义乌小商品市场拿货，然后放在淘宝上卖。这时候如果产品涉及侵权，举证就会相对困难。<br/>对专利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感兴趣的小伙伴也可以再看看王律师之前写的《<a href="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273.html" target="_blank">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证据思路及注意点</a>》一文。<br/>以上就是王嘉律师给大家分享的关于合法来源抗辩的小知识。<br/><br/><br/><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版权声明：原创文章，转载必须注明作者并保留原文地址，否则依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侵权。<br/>作者：王嘉，资政知识产权首席律师；<br/>原文地址 </span><a href="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7.html" style="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7.html</span></a>
</p>]]></description><category>专利法律研究</category><comments>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7.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Rss>https://www.liketm.com/blog/feed.asp?cmt=317</wfw:commentRss></item><item><title>什么是商业秘密？有什么特点？商业秘密保护需要注意什么？</title><author>wangjia@liketm.com (王嘉律师)</author><link>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6.html</link><pubDate>Mon, 06 Jun 2022 10:52:06 +0800</pubDate><guid>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6.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
    <a href="https://www.liketm.com/blog/" target="_blank">王嘉律师</a>曾在一篇知识产权科普文章中说过：专利保护从实质上说就是一种用技术换市场的行为。专利申请人通过公开完整的技术方案，换取<a href="https://www.liketm.com/tags/zhuanlishouquan/" target="_blank">专利的授权</a>，进而通过专利来保护市场。<br/>不过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适合用专利来保护，包括：专利不保护的客体、权利人不愿意公开的保密配方等等。所以，这就引申出今天的话题：如何使用商业秘密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p>
<h4>
    什么是商业秘密？
</h4>
<p>
    说起商业秘密，大家第一印象肯定是可口可乐的配方。<br/>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呢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br/>
</p>
<h4>
    商业秘密有哪些特点？
</h4>
<p>
    <strong>第一、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br/></strong><img src="https://www.liketm.com/blog/zb_users/upload/2022/6/2022060639840033.jpg" width="1920" height="1200"/><br/>这点是最容易忽视的地方，例如：以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为例，客户名单算商业秘密吗？如果客户名单内容只是包括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那可能就不算。因为作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你代理的客户名称、注册地址等信息在商标局、专利局网站上均可查询得到，联系方式则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得到，因此属于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所以这样一份简单的客户名单就很难认定为具有秘密性了。<br/>但是如果客户名单除了前面所说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还包括了具体的项目进度、交易的习惯、合作意向等内容，比如：与公司注册信息不同的经办人通讯信息、专利发明人的身份证号码、此前合作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等，这些信息的获取需要权利人与客户之间一定时间的业务往来和积累，则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即满足商业秘密的初步条件。<br/><strong>第二，具有商业价值</strong><br/>像可口可乐这个号称世界上最神秘的配方，其商业价值也是毋庸置疑，毋须多言的。<br/>前面所说的客户的过往合作中的项目进度、交易的习惯、合作意向等内容也明显能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所以这就属于“具有商业价值”。<br/><strong>第三，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strong><br/><img src="https://www.liketm.com/blog/zb_users/upload/2022/6/2022060639847713.jpg" width="1920" height="1200"/><br/>这就要求我们权利人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保密手段。例如：入职时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并对上述信息采用专门的管理软件进行管理，根据人员的不同权限分配了账号密码，离职时由其出具了相应的《承诺书》等等，这些都属于合理的保密措施。<br/><strong>第四，必须是商业信息</strong><br/>一般包括两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前面罗里吧嗦说的客户信息其实就属于经营信息。经营信息还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等等。<br/>技术信息则包括：与技术有关的配方、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计算机程序等信息。由于时间原因，在此就不再展开了。<br/>
</p>
<h4>
    资政知识产权温馨提示
</h4>
<p>
    我国《民法典》明确了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但是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具有特殊性，像专利权、<a href="https://www.liketm.com/tags/shangbiaoquan/" target="_blank">商标权</a>都属于一经授权任何竞争对手都不得侵害的权利，但是商业秘密不同，竞争对手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来破解相应的商业秘密。<br/>有这么一句话“并非所有的可乐都叫可口可乐”。从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看，连可口可乐公司都无法阻止别人去做可乐；但是从商标保护的角度看，可口可乐公司却可以决定世界上有且只有一家可乐名字叫“可口可乐”。所以，如何选择、布局知识产权也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问。
</p>
<p>
    <br/><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版权声明：原创文章，转载必须注明作者并保留原文地址，否则依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侵权。<br/>作者：王嘉，资政知识产权首席律师；<br/>原文地址</span><a href="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6.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6.html</span></a>
</p>]]></description><category>知识产权研究</category><comments>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6.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Rss>https://www.liketm.com/blog/feed.asp?cmt=316</wfw:commentRss></item><item><title>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怎么认定？腾讯游戏机与任天堂Switch相似吗？</title><author>wangjia@liketm.com (王嘉律师)</author><link>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5.html</link><pubDate>Wed, 25 May 2022 09:53:47 +0800</pubDate><guid>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5.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img src="https://www.liketm.com/blog/zb_users/upload/2022/5/2022052535726101.jpg" width="1920" height="1200" title="专利-腾讯游戏机.jpg" alt="专利-腾讯游戏机.jpg"/>腾讯一款游戏主机<a href="https://www.liketm.com/tags/wiaguanzhuanlishenqing/" target="_blank">外观设计专利</a>获得了授权，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尤其是游戏机玩家的热议。那么到底是一款怎样的神奇游戏机呢？<br/><strong>腾讯游戏机外观设计专利基本情况</strong><br/>专利名称：游戏机；专利申请号：202130161408.8；专利申请日：2021.03.24；专利授权公开号：CN 307350358 S；专利授权公告日：2022.05.17。形状如下图：<br/><img src="https://www.liketm.com/blog/zb_users/upload/2022/5/2022052535754077.jpg" width="1920" height="1200" title="专利-腾讯游戏机专利.jpg" alt="专利-腾讯游戏机专利.jpg"/>专利权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br/>任天堂switch有专利吗？<br/>由于王嘉律师只做知识产权，所以从我们的角度看是否相似，只能以外观侵权的判定过程来分析。于是乎第一步就是，我们先从任天堂专利的申请情况做基础分析，即：专利检索。我们找到了任天堂株式会社在日本申请Switch游戏机的专利文本，形状如下图：<br/><img src="https://www.liketm.com/blog/zb_users/upload/2022/5/2022052535764009.jpg" width="1920" height="1200" title="专利-switch日本.jpg" alt="专利-switch日本.jpg"/>该专利的基本情况如下：<br/>[专利名称]电子计算器；[颁发国家/地区]<a href="https://www.liketm.com/japantmsusong11815.html" target="_blank">日本特许厅</a> (JP)；[发布日期]2017年4月24日；[注册号]设计注册号1574793 ；[注册日期]2017年3月24日；[申请号]申请2016-18388；[申请日期]2016年8月30日。<br/>[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 任天堂有限公司；[地址或所在地]京都市京都市南区上鸟羽北馆町11-1。<br/>任天堂Switch的这项专利在日本申请的专利名称是：电子计算器。这也可以看出日本对于电子计算器的理解可能跟我们国内还是有些区别的。当然，这项专利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时候，已经入乡随俗，改名为：电子游戏机。中国的专利授权文本如下：<br/><img src="https://www.liketm.com/blog/zb_users/upload/2022/5/2022052535771789.jpg" width="1920" height="1200" title="专利-switch中国.jpg" alt="专利-switch中国.jpg"/>根据任天堂日本外观设计[与设计有关的物品的说明] ：本物品是能够玩游戏等的电子计算机。本文为正文它由左右控件组成。左右控件可以与主体分离。主体正面有显示器背面有一个支架。可以将主体和各执行器作为一个单元来使用。将每个执行器与主机分开，将执行器放在一边，将主机放在支架上，然后观察主机的监视器。您还可以使用控制器操作游戏。<br/>王嘉律师总结该外观设计的基本设计特征如下：该外观设计整体呈长方形，两侧有操控区，中间是显示区，其中：操控区设有操纵杆。从俯视图和仰视图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操控区相对于显示区凸起。<br/>虽然，操控区相对凸起的设计可能是为了实现双手更好地握持，但是将这样的设计特征视为纯功能性的设计特征，并不合适。操纵杆也是一样的道理。所以，这两个点依旧是涉案专利的设计特征，在比较时不应忽略。<br/><strong>游戏机<a href="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286.html" target="_blank">现有设计</a>的基本情况</strong><br/>单纯从任天堂Switch这个专利看，其专利申请时间其实并不是很早，同时将手柄和显示屏连为一体作为整体的游戏机设计，其实在PSP上就有了，而PSP的发布时间是在2004年12月。<br/><img src="https://www.liketm.com/blog/zb_users/upload/2022/5/2022052535797229.jpg" width="1920" height="1200" title="专利-PSP.jpg" alt="专利-PSP.jpg"/>所以两者相比较，可以看出，Switch专利与PSP的主要区别点在于：设有操纵杆、操控区相对凸起。<br/>当然，作为一个严谨的知识产权科普博主，我们还得分析分析这两个区别在其他专利中是不是早就出现过了。所以呢，王嘉律师又进行了国内范围的检索，最终发现，这两样之前还真出现过，但是整体形状相差太大了。如下图：<br/><img src="https://www.liketm.com/blog/zb_users/upload/2022/5/2022052535807777.jpg" width="1920" height="1200" title="专利-智能游戏掌机.jpg" alt="专利-智能游戏掌机.jpg"/>我们来看看下面这项专利：专利权人是深圳某公司，专利名称是智能游戏掌机，专利申请日是2015年04月03日，专利的公开时间是2015年09月16日，这项专利展示了一种智能游戏掌机，实际上就是在原有的游戏手柄基础上在手柄中间区域增加了一个显示屏。操控区设有操纵杆。从俯视图和仰视图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操控区也相对于显示区凸起。<br/>但是正如前面所说，这项专利在整体形状上与Switch相差较大，尤其是手柄具体的设计方案上。<br/>基于上述分析，王嘉律师认为，Switch原创程度相对较高，尤其是手柄的设计方案上。另外，在事实上，Switch游戏手柄在商业上也已经获得了非常大成功，这也从侧面证明这个手柄设计的创新性。<br/><strong>外观设计相似判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strong><br/>聊完上面这些，我们再来看看腾讯游戏机专利与Switch专利是否相似？<br/><img src="https://www.liketm.com/blog/zb_users/upload/2022/5/2022052535822789.jpg" width="1920" height="1200" title="专利-游戏机比较.jpg" alt="专利-游戏机比较.jpg"/>相似点是：整体都是长方形的设计。两侧有操控区，中间是显示区，其中：操控区设有操纵杆。从俯视图和仰视图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操控区相对于显示区凸起。从左右视图上看，腾讯游戏机在按键布局位置基本与Switch专利基本一致。<br/>区别点主要在于：腾讯游戏机整体机械感相对更强，没有Switch那么圆润。然后在背面设计了装饰条。从使用效果参考图看，腾讯游戏机在开机后，两侧还会发光。这个光应该是和装饰条同色的，两者会形成呼应。<br/>说到这里，王嘉律师认为腾讯游戏机产品如果上市，确实有可能侵害任天堂的Switch专利权。但是，腾讯游戏机只是申请专利的行为并不侵害任天堂专利权。此外，如果腾讯能够找到更多现有设计的证据，能够证明此类设计在游戏机上早已存在，那么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角度看，判定侵权成立还为时过早。</p><p><br/><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版权声明：原创文章，转载必须注明作者并保留原文地址，否则依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侵权。<br/>作者：王嘉，资政知识产权首席律师；<br/>原文地址<a href="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5.html" target="_blank">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5.html</a></span></p>]]></description><category>专利法律研究</category><comments>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5.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Rss>https://www.liketm.com/blog/feed.asp?cmt=315</wfw:commentRss></item><item><title>千金藤素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就等于有了新冠特效药吗？</title><author>wangjia@liketm.com (王嘉律师)</author><link>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4.html</link><pubDate>Tue, 17 May 2022 11:04:01 +0800</pubDate><guid>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4.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img src="https://www.liketm.com/blog/zb_users/upload/2022/5/2022051739464497.jpg" width="1920" height="1200"/><br/>从上周末到昨天，坊间都在流传千金藤素的抗疫功效，仿佛千金藤素就是新冠的特效药。更有大型官方媒体以文章标题《中国科学家发现新冠治疗新药》对外爆文。王嘉律师看完相关报道后的观点是：强烈质疑。并于2022年5月16日当天撰稿、剪辑、发布的视频（视频链接：<a href="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GF411L74j/" target="_blank">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GF411L74j/</a>）。解释了为什么强烈质疑？并罗列依据如下：<br/><strong>第一，<a href="https://www.liketm.com/tags/zhuanlishouquan/" target="_blank">专利授权</a>不等于专利应用有效。</strong><br/>在上周末看到这个铺天盖地的新闻后，本人的第一反应是有点不可思议，很多媒体把“专利授权”等同于“千金藤素将是治疗新冠的特效药”。这是完全错误，不负责任的报道。<br/>专利授权只是说专利符合专利审查授权的条件，并不意味着该专利技术真的起到了宣称的效果或作用，更不意味着这个专利在市场上获得了成功。<br/>所以，如果这是一项非常非常重要的专利技术，然后能够起到真真切切的效果，我们相信，这个不需要用专利获得授权来宣传。<br/><strong>第二，从时间上来说并不科学。</strong><br/>此次涉案专利全称：穿山甲冠状病毒xCoV及其应用和药物抗冠状病毒感染的应用，专利权人是北京化工大学，专利申请日是2021年2月8日，专利优先权日是2020年2月16日，专利公开时间是：2021.06.29。<br/>也就是说这项专利技术如果按照优先权日看，其专利产生其实早在2020年2月，那时候武汉封城都尚未结束。这么短期研发出这么神奇的药物，也太感人了吧。但是媒体竟然没宣传。<br/>如果按照本案的申请日算，也就是2021年2月，至今也有1年多时间。最后即便按照公开时间算，即：2021年6月29日，至今也接近1年时间。<br/>所以，生物医学界对这项专利是有足够的时间去关注的。如果这是一项真正非常神奇的技术，王嘉律师相信早已在生物医药、临床医学、新闻媒体上大范围宣传了。<br/>但是，可惜的是，这项专利申请后并没有得到今天的待遇，媒体铺天盖地地报道《中国科学家发现新冠治疗新药》。请问，这是今天才发现的吗？这是2020年2月就发现的好吗？甚至2021年6月29日，专利申请文本公开了，都没有引起任何有效关注。到今年了，再用《中国科学家发现新冠治疗新药》的标题是不是夸张了？<br/><img src="https://www.liketm.com/blog/zb_users/upload/2022/5/2022051739715745.jpg" width="1920" height="1200"/><br/><strong>第三，涉案专利文本解读看证实媒体宣传子虚乌有。</strong><br/>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一共2项：<br/>1、SARS‑CoV‑2的防治迫切需要有效的疫苗和特异性治疗，如何快速筛选能够抑制该病毒复制的药物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br/>2、同时，由于该病毒的传染性极强，如何安全地进行药物筛选等相关研究、保护研究人员不受感染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br/>由此可见，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核心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筛选药物。然后就是如何保护研究人员不受感染。<br/>这跟媒体报道的“中国科学家发现新冠治疗新药”有着根本上的差别。<br/>然后我们来看一下这项专利的有益效果，涉案专利的有益效果，王嘉律师简单总结如下：这项是基于穿山甲冠状病毒xCoV与SARS‑COV‑2的S蛋白同源性高，xCoV感染细胞的受体与SARS‑COV‑2一致，然后呢，xCoV病毒不感染人，因此对人而言是非常安全，可用于抗SARS‑COV‑2病毒的药物筛选与评价、疫苗筛选与评价、减毒及灭活疫苗的制备。这就可以实现“保护研究人员不受感染”。即：基于该xCoV病毒筛选抗SARS‑COV‑2病毒的药物对研发人员非常安全，不必担心被感染。<br/>然后，利用相对宽松的实验环境，可以加大实验力度，打个比方就是，如果直接用新冠毒株，那这个病毒生物实验室可能是P4，如：武汉病毒实验室。但是如果用穿山甲冠状病毒xCoV来做实验，可以用P2，这个全国可以做实验的地方就多了，这样研究就方便了。<br/>最后，专利申请人还将自己测试的一些药物做了说明，强调千金藤素（千金藤碱）、西拉菌素、盐酸甲氟[fu]喹[kui]（甲氟喹），并证明了千金藤素、西拉菌素和盐酸甲氟喹在xCoV入胞后发挥抑制作用，还解释了千金藤素抗xCoV机制。千金藤素主要通过干扰细胞应激反应，包括内质网应激/未折叠蛋白反应和热休克因子1（HSF1）介导的热休克反应来逆转受感染细胞中大多数失调的基因和通路，从而发挥抗冠状病毒效果。<br/>当然，以上这些实验都是在穿山甲冠状病毒xCoV上做的实验，并非直接在新冠病毒SARS‑COV‑2上做的实验。<br/>另外，这些实验都是体外实验，至于体外实验很体内实验的区别，这个网上介绍就很多了，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自己去看看。<br/><strong>观点总结</strong><br/>基于以上三点，<a href="https://www.liketm.com/blog/" target="_blank">王嘉律师</a>对于千金藤素可能成为新冠特效药的观点表示担忧。至少仅凭这项专利授权来论证千金藤素可以作为新冠特效药是缺乏事实依据的，当然，我们也不排除未来可以将千金藤素作为新冠治疗药物的一种。或者对千金藤素进行改良，与其他物质进行组合，用以治疗新型冠状病毒。</p><p><br/><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版权声明：原创文章，转载必须注明作者并保留原文地址，否则依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侵权。<br/>作者：王嘉，资政知识产权首席律师；<br/>原文地址<a href="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4.html" target="_blank">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4.html</a></span></p>]]></description><category>专利法律研究</category><comments>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4.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Rss>https://www.liketm.com/blog/feed.asp?cmt=314</wfw:commentRss></item><item><title>专利侵权的判断对象不是被诉侵权产品</title><author>wangjia@liketm.com (王嘉律师)</author><link>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3.html</link><pubDate>Tue, 08 Feb 2022 15:23:57 +0800</pubDate><guid>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3.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
    <img src="https://www.liketm.com/blog/zb_users/upload/2022/2/2022020856232269.jpg"/><br/>长年累月的<a href="https://www.liketm.com/blog/"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诉讼</a>工作给王嘉律师带来丰富的司法审判经历及经验，但有时候也会加深某些认识上的误区，使得“当局者迷”。<br/>2020年11月，王嘉律师接手了一个有关对现有汽车后备箱开关结构改造的实用新型侵权案件，这个案件的最大问题是：权利要求1中的功能需要使用现有的汽车配件，这就导致了购买到的被诉侵权产品不需要额外配置这些配件。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这些现有的汽车配件购买不到，从被诉侵权产品上看，那就缺少了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导致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br/>其实，这个案子再给到王嘉律师手上之前，当事人也咨询了很多位律师、专利代理师，他们的回复是：购买到的产品缺少部分配件，不构成侵权。好在这位当事人一直在坚持寻求救济途径，并未放弃。最终这个案子给到了王嘉律师手上。<br/>王嘉律师及团队成员在仔细阅读专利授权文本后，认为从被诉侵权产品来看，确实缺少了多个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尤其是遥控器这个配件。该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汽车后备箱遥控开启控制器，包括遥控器、电路控制盒和后备箱开启驱动电机，……所述遥控器向车辆发送开/ 关信号。可见，遥控器对于涉案专利是非常核心的配件，但是如果购买到的被诉侵权产品没有遥控器，那如何认定这个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呢？<br/>判定专利侵权与否的对象是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而非被诉侵权产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br/>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br/>从被诉侵权产品看看，可能是不侵权的，但是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看，是不是也不侵权呢？<br/><a href="https://www.liketm.com/blog/" target="_blank">王嘉律师</a>发现，被告在网上售卖页的详细介绍上明确：遥控器直接使用原车自带的遥控器即可，不需要额外购买。根据被告的产品的安装说明书和控制器上的产品介绍：遥控器向控制器发送命令（按遥控器上的两次开门键）即可使控制器控制电机驱动后备厢的开启。<br/>侵权判断是否构成的对象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书的任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具体到本案：王嘉律师团队购买到的被诉侵权产品内有电机、控制器、安装配件和安装说明书，其中控制器和安装配件安装后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器相同，均具有四个输入脚，两个输出脚，电机串联在两个输出脚间。争议点主要在于被告的产品中未包含遥控器，但被告的技术方案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均需要使用到遥控器，该点被告在产品的售卖介绍页面及安装说明书已经明确。<br/>由此可见，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中不含遥控器，但是可以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同样需要遥控器，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终，法院采信了前述观点，一审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br/><img src="https://www.liketm.com/blog/zb_users/upload/2022/2/2022020855949661.jpg"/>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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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版权声明：原创文章，转载必须注明作者并保留原文地址，否则依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侵权。<br/>作者：王嘉，资政知识产权首席律师；<br/>原文地址 <a href="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3.html" target="_blank">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3.html</a></span>
</p>]]></description><category>专利法律研究</category><comments>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3.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Rss>https://www.liketm.com/blog/feed.asp?cmt=313</wfw:commentRss></item><item><title>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争议点的预判及应对策略</title><author>wangjia@liketm.com (王嘉律师)</author><link>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2.html</link><pubDate>Fri, 06 Aug 2021 10:12:06 +0800</pubDate><guid>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2.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img src="https://www.liketm.com/blog/zb_users/upload/2021/8/2021080636995081.jpg"/><br/>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是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权利，但想使专利权全部无效却也并非易事。在找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后，如何应对其与涉案<a href="https://www.liketm.com/blog/" target="_blank" textvalue="专利">专利</a>的争议点是至关重要的。<br/>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垃圾袋的发热封口装置”，专利号为ZL2019215127766，专利权人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工业设计有限公司。<br/><br/>请求人委托资政知识产权·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本案由资政代理人张品品主办，分享办案经验如下。<br/>请求人采用了以下5分证据，分别是：<br/>证据1：中国专利，一种垃圾袋封口装置及智能垃圾桶，专利号：2019101464133；<br/>证据2：中国专利，封口机电热座的改良结构，专利号：200710123526；<br/>证据3：中国专利，封口机用发热模块，专利号：201711064543X；<br/>证据4：中国专利，一种安装于电热取暖器上的磁座组件，专利号：2009200044273；<br/>证据5：中国专利，发热丝固定结构及智能垃圾桶；专利号：2018216347839<br/><br/>为避免专利被无效，涉案专利权人在口审前主动将权利要求5、8、9、10并入权利要求1，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该合并后的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繁多，结构复杂，大幅增加涉案<a href="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1.html" target="_blank">专利的无效</a>难度。<br/><br/>但是，纵使难度再大，困难再多，也不影响资政知识产权扎实办案的风格。代理人经过庭前会议讨论、分析，结合庭审审理法官态度，预判，并最终确认涉案专利的3个主要争议点，分别为：<br/><strong>（1）采用不同的技术手段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是否能够替换；<br/>（2）使用的现有技术是否过多；<br/>（3）其他的技术领域是否能够作为现有技术使用。</strong><br/><br/><strong>为理清事实，资政知识产权代理人针对上述3点争议，分别作出回应如下：<br/>关于争议点（1）：采用不同的技术手段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是否能够替换。</strong><br/>涉案专利新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所述紧固单元（40）使得所述连接端子（31）与所述发热丝（20）的端部相压合从而实现所述导线（30）与所述发热丝（20）电连接”。涉案专利通过紧固单元先实现发热丝和连接端子的压合再进行电连接，而证据1中，发热丝的两端与线束（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发热丝）先通过冷压端子（相当于涉案专利的连接端子）冷压连接，再通过冷压端子与张紧机构的限位台阶的抵靠实现紧固。<br/>请求人口审时提出，虽然涉案专利是先紧固后实现电连接，而证据1是先电连接后紧固，虽然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略有不同，但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冷压端子实现电连接后通过张紧机构实现张紧的技术手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压合的方式来进行固定实现电连接，这种电连接和紧固张紧顺序的颠倒的变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br/><br/><strong>关于争议点（2）：使用的现有技术是否过多</strong><br/>请求人采用了证据1-5五份证据来对涉案专利进行无效。其中证据2和证据5是为了强化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进行使用，采用证据1结合5的方式来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用证据3评价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用证据4评价权利要求6和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br/>在审查指南中第四部分第六章中第4条指出了“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想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br/>请求人口审时提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4是主基面和折弯面的夹角作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6和7是对紧固单元的进一步限定，上述技术特征对于整体的技术方案并非是不可或缺、无法割裂的，各个技术特征均是可以单独作用完成各自功能的。因此采用多份现有技术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是允许的。<br/><br/><strong>关于争议点（3）：其他的技术领域是否能够作为现有技术使用</strong><br/>请求人采用了证据4（专利名称：一种安装于电热取暖器上的磁座组件；专利号：2009200044273）是用在取暖器上的导线安装座，分类号为H01R9。涉案专利是一种垃圾袋的发热封口装置，是发热丝的安装座，分类号为B65B51。虽然两者技术领域不同，但是两者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如何实现连接端子的固定，且均采用螺丝螺母的方式进行固定。从而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跨领域寻找此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br/><br/><strong>结论：</strong>上述观点<a href="http://www.zi-zheng.com/" target="_blank">资政</a>代理人在庭前做好准备并在庭上重点强调，最终观点被审查员认可，2021年8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了第512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br/><br/><br/><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版权声明：原创文章，转载必须注明作者并保留原文地址，否则依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侵权。<br/>作者：张品品，资政知识产权代理人；<br/>原文地址 </span><a href="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2.html" target="_self" style="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2.html</span></a></p>]]></description><category>专利法律研究</category><comments>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2.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Rss>https://www.liketm.com/blog/feed.asp?cmt=312</wfw:commentRss></item><item><title>发明和新型专利无效中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注意点</title><author>wangjia@liketm.com (王嘉律师)</author><link>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1.html</link><pubDate>Fri, 16 Jul 2021 17:31:11 +0800</pubDate><guid>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1.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img src="https://www.liketm.com/blog/zb_users/upload/2021/7/2021071663334885.jpg"/><br/>在代理了众多无效宣告案件之后，回溯此前的一些案例，<a href="https://www.liketm.com/blog/" target="_blank">王嘉律师</a>发现其中一类案子在证据选取上确实疏忽或者说之前不懂，特梳理撰写本文。昨日不忘，今日之师。<br/><br/>关于湿化瓶发明专利的一项无效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份证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当该份证据中存在明显与该权利要求不同的教导，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进行改变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时，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份证据具备创造性。<br/>关于环保拖鞋实用新型专利的一项无效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请求人主张的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实现方案相悖，则以该证据作为技术方案的改进起点时，即便其他证据公开了二者所存在的区别特征，亦或区别特征本身属于公知常识，但由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该证据不适于作为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改进起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知道上述现有技术，也无法在证据1的基础上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br/><br/>在无效宣告过程中，往往遵循的步骤是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判断<a href="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295.html" target="_blank">是否显而易见</a>。<br/>但是从上述两份无效决定可以看出，并非任何一篇检索提供的现有技术均可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文件，必须具有合理、可行的起点，与涉案专利所关注的技术问题具有合理的相关性。<br/>如果根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得出要解决的问题与要保护的问题的主题不相关（它没有提到至少一个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任何一个问题），那么该方案实际上就永远不会显而易见，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任何想要以显而易见的方式与要求保护的主题建立考虑的关联性的努力一定是失败的。<br/><br/>在选取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一些特殊情况，在此特殊情况下，应尽量避免选择这样的现有技术作为发明的起点：<br/>一是该现有技术不可能存在发明专利申请中提出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br/>二是该现有技术结合区别特征后会得出不合理或不合逻辑的结论；<br/>三是该现有技术提出了相反的教导。<br/><br/>关于反向教导：相反的教导常常被用来作为反驳“显而易见”的理由，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技术偏见”与“相反的教导”较为接近，但也存在区别。<br/>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接受的程度看，技术偏见应当是占有绝对优势的、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相信的信息，而相反的教导则不一定要达到被普遍接受的程度。<br/>此外，相反的教导也不一定都是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还包括不能结合，或者由于当时技术的限制而确实无法实现的情况。<br/>因此，在相反的教导并没有达到技术偏见的程度时，应当注意，要判断现有技术在整体上是否存在启示，相反的教导是否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去考虑其他的可能性，不能轻易地根据相反的教导而忽视现有技术中其他的信息，认为不存在启示。<br/>美国审查指南中列举了一些情况，不应因为相反的教导而认为有创造性。例如，现有技术公开的优选实施例并不会对更广的范围或者非优选的实施例构成相反的教导。此外，已知的或者显而易见的产品不会由于被描述成在某些方面比其他同用途的产品差而可以获得专利保护。<br/><br/><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版权声明：原创文章，转载必须注明作者并保留原文地址，否则依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侵权。<br/>作者：王嘉，资政知识产权首席律师；<br/>原文地址 </span><a href="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1.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1.html</span></a></p>]]></description><category>专利法律研究</category><comments>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1.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Rss>https://www.liketm.com/blog/feed.asp?cmt=311</wfw:commentRss></item><item><title>专利侵权诉讼二审上诉状怎么写</title><author>wangjia@liketm.com (王嘉律师)</author><link>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0.html</link><pubDate>Tue, 25 May 2021 08:44:00 +0800</pubDate><guid>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0.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img src="https://www.liketm.com/blog/zb_users/upload/2021/5/2021052533207231.jpg"/><br/><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提醒注意：本文中的上诉状只是<a href="https://www.liketm.com/blog/" target="_blank">王嘉律师</a>在处理案件中找出的一个案例的改写，由于个案有个案的特殊性，不管是当事人还是代理律师，切忌盲目照搬照抄，不然全文只会变成四不像。一份好的上诉状会增加上诉人二审改判的几率，完全没思想的上诉状法官是天然反感的，因为看了你写的东西不知道你在说什么。你换位思考，换自己人看都看不懂，你指望法官看懂？你的文字连你自己都会反感，又怎么可能会有好的收效。特别是现在二审很多都是书审的情况，一份好的上诉状，可能会让你得到主审法官更多的关注，这样就避免你的案子直接“驳维”，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span>以下是正文：<br/><br/>民事上诉状<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注释：标题就是“民事上诉状”，专利案件的也是直接写这个标题，没有特殊化）</span><br/>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br/>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br/>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br/>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注释：写明上诉人主体的身份信息，跟普通民事案件也是一样的。）</span><br/><br/>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xxxx省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浙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br/>上诉请求： <br/>1、请求撤销xxxx省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浙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br/>2、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费用。<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注释：写明你的上诉请求，一般都是要求改判，不然就没有必要上诉了。但是有的是对案件是否侵权认定有争议，有的仅仅是对判决金额有争议，这里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写。）</span><br/><br/>上诉理由：<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注释：这里主要写为什么你认为这个判决是错误的，需要写明一审法院判决书错在第几页第几段第几行，千万不能笼统的说整个判决书都是错误的。因为判决书并不全部都是法院的观点，所以需要上诉人或者代理律师认真、仔细地阅读一审判决书，以及相关的案件材料。）</span><br/>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经xxxx省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事实认定存在明显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由贵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br/><br/>一、被上诉人恶意解读《外观涉及无效决定》，有意误导一审法院<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注释：解释为什么一审法院会作出上诉人认为是错误的判决的原因，潜台词是法官肯定是没问题的，只是不小心被一审律师忽悠了。不过话反过来说，一审阶段上诉人表现可能就有问题了，毕竟<a href="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289.html" target="_blank">二审改判难度还是很大的</a>。所以抓住一审，比去争取二审改判理智的多。）</span><br/>该观点明显对无效决定的观点进行了恶意解读。<br/>首先，无效决定书的决定依据是：<br/>请求人主张用于对比的现有设计证据中仅文字记载了衣架本体可以为方形或者正方形螺旋，其举证多份专利文献所显示的现有设计用于说明“方形或者正方形螺旋”属于一提到名称就能想到的设计，但是所提供的现有设计中对于同样的文字描述“方形或者正方形螺旋”所呈现的外观却充满变化，因此根据现有设计证据公开的附图结合文字记载和本领域人员的常识性了解，并不能唯一确定方形或正方形螺旋的具体外观，因此不能用于对比判断。<br/>可见，无效决定的核心要义是本段的最后一句：因此根据现有设计证据公开的附图结合文字记载和本领域人员的常识性了解，并不能唯一确定方形或正方形螺旋的具体外观，因此不能用于对比判断。即：文字描述无法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因此维持涉案专利有效。<br/>而，被上诉人在判决书第3页第1段第5行却修改为：<br/>“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原告外观设计的有效是基于螺旋的疏密程度、方形倒角的曲率等设计细节，即方形螺旋的设计是公开设计，因此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螺旋性形状不应当成为设计保护的一个显著特点”。<br/>这显然是在误导一审法院，专利无效决定从未有此表述。<br/>其次，进一步参阅无效决定正文部分，第9页第1段：合议组认为：首先，基于单独对比的判断，证据1的附图3并未直接公开“正方形螺旋本体衣架”的外观视图，以及具体的螺旋方式，而仅根据权利要求2中的文字记载“螺旋本体（1）形状为正方形螺旋”也不能毫无疑义地确定衣架螺旋本体的具体呈现形式，包括：螺旋本体的疏密程度、方形倒角的曲率等设计细节。<br/>进一步参阅无效决定第9页第2段：即使认为请求人证据1权利要求2中另有关于螺旋本体为正方形螺旋的文字加载，其同样存在未公开具体正方形螺旋形式的问题。<br/>因此无效决定的正确理解应当是：1、涉案专利的整体样式并未公开，尤其是正方形螺旋结构。2、仅凭文字描述无法与涉案专利进行组合对比。<br/>最后，根据涉案专利无效决定可知，涉案专利的方形螺旋结构并未被现有设计公开，进一步地，复审委认为“正方形螺旋结构”具体呈现形式包括：螺旋本体的疏密程度、方形倒角的曲率等设计细节。但是并不意味着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疏密程度、方形倒角等。<br/>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明知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方形螺旋结构，但是却有意曲解无效决定，对无效决定断章取义，归纳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原告外观设计的有效是基于螺旋的疏密程度、方形倒角的曲率等设计细节，即方形螺旋的设计是公开设计，因此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螺旋性形状不应当成为设计保护的一个显著特点。上述观点与事实不符，且情节恶劣。<br/><br/>二、恳请二审法院客观认定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注释：针对外观设计的上诉，一般都要去分析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也就是外观创新贡献点，这是基于“权利与贡献相对等”的朴素哲理，这个说法是王嘉律师的个人观点，即：你贡献大，保护就多，贡献小，保护小；付出和回报成正比。所以，创新贡献度是框定一个外观专利保护范围的核心要素。）</span><br/>根据外观设计的单独对比原则，结合被上诉人在无效决定中提供的证据可知，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设计要点在于挂钩、正方形螺旋结构，及其结合方式。<br/>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2：设计要点在于正方形螺旋结构，且螺旋结构是一个平面，而非下挂。<br/>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3：设计要点在于挂钩、正方形螺旋结构，及其结合方式。<br/>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4：设计要点在于整体差异。<br/>被上诉人认为证据5可以认定正方形螺旋是惯常设计，复审委不认可其观点，并简述了其理由，即：方形螺旋/矩形螺旋是一个相对概括的文字描述，并非直接对应某一具体的设计特征，请求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说明涉案专利的具体形式是一般消费者熟知的产品形式。且专利文献也通常无法说明常用词对于相应产品的一般消费者所能够知晓的具体形式。<br/>另外，代理人认为证据5与涉案专利相比，二者在功能用途上明显不同，证据5的功能是延时去包，避免被歹徒抢劫，而涉案专利是为了晾晒衣物，因此，二者不属于同类产品。本领域的消费者也没有将挂钩与方形螺旋本体进行组合的技术启示。<br/>由此，可知涉案专利结合现有设计的证据看来，设计要点为整体性差异，而非细节差异。<br/><br/>三、一审判决在被上诉人的误导下，过分关注细节，导致综合判断错误<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注释：在上面两点解决之后，然后再去展开一审判决错在哪里，为什么错？尤其是前面已经写明了，这个错主要是法官你被误导了，然后又解释了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哪里。需要有铺有垫才可能有好的效果，即：一方面给好了台阶，另一方面摆事实讲道理，据理力争。）</span><br/>判决书第8页第1段第5行：<br/>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两者在衣架螺旋本体的具体呈现形式，包括螺旋本体的疏密程度、方形倒角的曲率、螺旋圈数、具体走向、最外圈长短等设计细节均有所区别，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挂钩及其连接处亦存在不同。上述认定存在明显错误。<br/>第一，一审法院所引用的“疏密程度、方形倒角的曲率、螺旋圈数、具体走向、最外圈长短”均来自无效决定中。但是，上述内容只是复审委为了阐明核心观点：文字描述无法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并不意味着：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这些细节。相反，复审委其实之所以这样阐述，其内在意思就是认可涉案专利的整体具备创新性，而“疏密程度、方形倒角的曲率、螺旋圈数、具体走向、最外圈长短”只是用来论证整体是有创新性的。但是，反推并不成立。<br/>第二，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观念出发：<br/>首先，从具体呈现形式看，二者都是平面螺旋状，且整体为方形，中心处垂直设置挂钩。因此二者是近似的。<br/>其次，关于疏密程度、方形倒角的曲率、螺旋圈数、具体走向、最外圈长短，代理人做如下分析：<br/>疏密程度：二者极为接近。虽然不是一模一样，但是本领域的一般消费者根本无法察觉这种细微差异。<br/>方形倒角的曲率：二者最终都是90度角折弯。因而整体二者是一致的，而曲率这种细微才差异不会被一般消费者察觉，同时一般消费者也不会刻意去考虑这方面的因素。<br/>螺旋圈数：涉案专利的螺旋圈数是大于2圈少于3圈，被控侵权产品的螺旋圈数也是大于2圈少于3圈<br/>具体走向：具体走向其实是跟随产品挂钩安装的方形而定的，涉案专利名称“可拆卸折叠”即标明了涉案专利是可以选择安装面的。当安装面反过来，其具体走向就是一致的。一审法院认定具体走向相反，明显没有理解涉案专利、被控侵权产品的基本结构。<br/>最外圈长短：这明显属于细微差异。另外，如果适当加长就不侵权，明显是违背专利法的初衷的，那改成不侵权也太容易了。所有的专利我加点东西，都不侵权了。这里面涉及的理念就是“外观设计中添附的认定”，代理人认为将适当延长的部分认定为添附也是完全成立的，因此，以最外圈长短来判定是否对整体产生影响，是不对的。<br/>挂钩连接处：从整体看，挂钩最终垂直连接于方形平面，二者并没实质性差异。而至于具体的连接结构也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考虑的问题。<br/>最后，上述所有细节组合在一起并未产生意料不到的效果，因此本质上就属于简单修改，所谓的差异也是细微差异，二者在整体性上明显构成相似。<br/>综上，一审法院在认定二者是否近似的过程中，脱离了整体，过分关注于细节。世界上不可能有两篇一模一样的叶子，如果把细节都认定为二者构成实质性差异，那么<a href="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286.html" target="_self">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a>将会变得更加无章可循。<br/>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从“整体观察、要部比较、综合判断”修改为“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其有意删除了“要部比较”的立法初衷就在于不要过分关注细节，而忽略整体。<br/><br/><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注释：<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最后就是一个通用的收尾用语。这样一个比较详细的上诉状就写好了。</span>）</span><br/>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存在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纠正一审错误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及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br/>此致<br/>XXX高级人民法院<br/>上诉人：xxxx有限公司<br/>xxxx年xx月xx日</p><p><br/><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版权声明：原创文章，转载必须注明作者并保留原文地址，否则依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侵权。<br/>作者：王嘉，资政知识产权首席律师；<br/>原文地址 <a href="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0.html" target="_blank">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0.html</a></span></p>]]></description><category>专利法律研究</category><comments>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10.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Rss>https://www.liketm.com/blog/feed.asp?cmt=310</wfw:commentRss></item><item><title>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热点问题及案例解析培训会</title><author>wangjia@liketm.com (王嘉律师)</author><link>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09.html</link><pubDate>Wed, 02 Dec 2020 10:50:03 +0800</pubDate><guid>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09.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
    昨日，<a href="http://www.zi-zheng.com/" target="_blank">资政知识产权</a>·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应邀参加了杭州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的专利审查热点问题及案例解析培训会议，通过与会人员的参会交流，分享学习笔记如下：<br/>培训时间：2020年12月1日（周二）14：00<br/>培训地点：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三楼培训室<br/><img src="https://www.liketm.com/blog/zb_users/upload/2020/12/2020120240815193.jpg"/><br/><strong>一、通信领域审查热点问题及案例分析学习笔记</strong><br/>1、撰写时多使用功能性的描述来确定保护范围，区别于机械领域多使用具体结构描述确定保护范围；<br/>2、撰写时，不要在一个权力要求中保护多个技术方案；例如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1对1，一对2，1对多。在无效中，防止他人以其中一个无效其他的技术方案。<br/> <img src="https://www.liketm.com/blog/zb_users/upload/2020/12/2020120240897269.jpg"/><br/><strong>二、计算机实施的商业方法类专利申请的审查学习笔记</strong><br/>1、审查指南提出了“设计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出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br/>2、商业模式的审查过程：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审查——&gt;新颖性的审查——&gt;创造性的审查<br/>3、如何确定新颖性和创造性：<br/>（1）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商业模式来说，在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时，应当考虑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特征（包括技术特征，也包括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br/>（2）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商业模式来说，如果权利要求找那个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实施需要技术手段的调整或改进，那么认为该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批次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应当考虑所述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技术方案所作出的贡献。<br/>4、保护客体的问题：在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中，包括技术特征，不能被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根据该技术特征的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br/>5、撰写的问题：撰写这类专利时，常常会陷入单独的技术特征进行简单叠加的问题（算法特征、商业规则、方法特征），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应该将全部的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当将技术特征割裂），将单独的技术特征放入整体看待，将各单独的技术特征从相互支持、相互作用、相互改进的方向上进行考虑。<br/><img src="https://www.liketm.com/blog/zb_users/upload/2020/12/2020120240868933.jpg"/><br/><strong>三、外观设计制度裱花及审查规则热点问题介绍学习笔记</strong><br/>1、外观无效制度变化要点：<br/>（1）增加了局部外观设计说明<br/>改善型比如：花盆底部增加湿度感应设备<br/>简要说明：使用用途的鉴定，相同产品，使用用途可能会影响后期的保护（举例：把手，分别门把手，机器设备门把手）<br/>（2）增加了外观专利本国优先权<br/>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首次申请6个月内；外观设计请求本国优先权：撤销首次申请。<br style="white-space: normal;"/>优先权方案：2代产品请求优先权，撤销1代产品申请案；2代产品请求优先权，撤销1代产品申请案，1代产品，2代产品作为相似设计申请<br/>（3）延长外观专利保护年限至15年<br/>（4）完善评价报告制度，增加了被控侵权方可主动提起评价报告<br/>2、专利法23条2款中关于<a href="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275.html" target="_blank">技术特征拼合和替换</a>问题<br/>独立设计特征和非独立设计特征<br/>用于组合的设计特征应当具有独立的视觉效果，应当是产品或者产品的某部分设计，或者是一般消费者可以直接从设计中自然区分出来的某一部分的设计。<br/>独立设计特征：包括物理上不可分离的零部件设计、物理上虽不可分离但视觉上相对独立的部分、现有图案中某一相对独立的图案单元；独立设计特征可以作为技术特征用来拼合和替换。<br/>非独立设计特征：包括随意截取的点/线/面、视觉上明显属于一个完整设计特征的一部分、任意截取的图案一部分。非独立设计特征在拼合替换中不能作为设计特征来拼合替换。<br/>外观设计制度变化及指南修改（针对新专利法修改部分）2021年6月1日实施<br/><br/><br/><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版权声明：原创文章，转载必须注明作者并保留原文地址，否则依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侵权。<br/>作者：资政知识产权（张品品、林兴龙、李哲瀚、胡奇峰）；<br/>原文地址</span><a href="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09.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09.html</span></a>
</p>]]></description><category>专利法律研究</category><comments>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09.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Rss>https://www.liketm.com/blog/feed.asp?cmt=309</wfw:commentRss></item><item><title>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title><author>wangjia@liketm.com (王嘉律师)</author><link>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08.html</link><pubDate>Mon, 30 Nov 2020 14:59:26 +0800</pubDate><guid>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08.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
    **科技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br/>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举证要求<br/>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br/>2、当事人向本院提供证据，在开庭审理时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由对方当事人质证、并提交法庭核验，如开庭当日未提交证据原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本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br/>3、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br/>4、当事人向本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br/>5、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证据目录中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向本院提交证据正本一套，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证据材料应提交本院，同时填写证据材料收据，并在证据材料接受人处领取证据材料收据。书面材料应用A4纸制作并编页码。<br/>6、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拒绝答署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br/>二、可以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br/>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br/>(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br/>(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br/>(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br/>8、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本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享实。<br/>9、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本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br/>10、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意见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br/>三、举证期限以及谕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br/>11、本案举证期为15日，若本院安排证据交换，则举证期限以证据交换之日截止；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但双方当事人应在本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书面告知合议庭，经本院认可后，按新确定的举证期限举证。<br/>1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举证申请，但需经本院准许；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谕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br/>13、当事人跄期提供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本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谕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br/><img src="https://www.liketm.com/blog/zb_users/upload/2020/11/2020113054661233.jpg"/><br/><img src="https://www.liketm.com/blog/zb_users/upload/2020/11/2020113054662257.jpg"/><br/><br/>**科技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br/>本院巳受理**有限公司诉你／你公司<a href="https://www.liketm.com/blog/" target="_blank">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a>纠纷一案，现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材料送达给你，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br/>一、当串人在诉讼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应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br/>二、请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答收人姓名、身份（职务）、收到时间后将该《送达回证》退回我院。<br/>三、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如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br/>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贵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如<br/>无法证明自己身份，将不能参加庭审。<br/>五、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提交由委托人笭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如未于开庭审理前提交授权委托书，诉讼委托代理人将不能参加诉讼。<br/><img src="https://www.liketm.com/blog/zb_users/upload/2020/11/2020113054662833.jpg"/>
</p>]]></description><category>其他法律研究</category><comments>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08.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Rss>https://www.liketm.com/blog/feed.asp?cmt=308</wfw:commentRss></item></channel></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