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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口审之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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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的8月15日,本人王嘉律师再次参加了北京专利复审委关于第2014208***76.5号实用新型专利的口审,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12月02日,属于较为早期的专利,距今已经8年,办理此类案件的最大难处在于寻找对比文件相对困难。
在2018年2月6日,该专利已经口审过一次,此次审理由于证据准备匆忙而折戟,后,委托人再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进而有了这次的口审,整个口审过程大约2小时,时间虽然不长,但是在庭审中有以下三个问题很有价值,分别是:证据规则、技术启示、参考物证,值得记录。今天先谈证据规则:

一、证据突袭与免证事实
在庭审中,对方代理人当庭指出《麻将机商情》杂志非合法出版物,且杂志封面上的主办单位:中国麻将机行业协会、战略支持:北京先秦时代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均为虚构,在相关协会主管部门网站、企业信息公示网站上查询不到。
由于对方代理人是当庭指出该问题,某种程度上算是证据突袭了。
首先,王嘉律师认为这是非常不道德的。
证据突袭就是把重要的证据先藏着,不让对方知道。等到关键时刻突然出示给对方看,对方没时间准备如何来应对,就有败诉的风险,这样做对另一方极为不公平。
其次,这也是存在非常大的风险隐患的。
证据突袭属于严重违反《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的情形,可能会导致人民法院直接不采纳该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后,作为律师必须有临场发挥的水平。
在庭审中,遇到这种突发状况心里一点不慌是不可能的,但是必须马上镇静下来,并立即进行答复,本律师提出:
1、《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关出版物公开的规定可以认定该证据的三性。中国麻将机行业协会、北京先秦时代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否查询得到不会影响该证据作为出版物公开的证明效力。
2、作为证据的杂志发行于2010年,至今已经8年多,“中国麻将机行业协会、北京先秦时代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查询不到的原因也许是名称进行了变更或者当时在刊载发行时名称存在缩写或者错误。
3、作为证据的杂志在此前的数起专利无效案件中均得到了复审委的认可。
事后看来,这样的表达没有大毛病,但是还是缺少了一点味道,如果能够旁征博引,效果必然更好: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六种免证事实,即: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仲裁机关生效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公证机关公正文书所认定的事实。而前述第三点就属于已经认定过的事实,即构成免证事实。

《专利审查指南》2.1.2.1出版物公开
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
符合上述含义的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例如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产品样本、产品目录、广告宣传册等, 也可以是用电、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视听资料,例如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录像带、磁带、唱片、光盘等,还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资料,例如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等。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
印有“内部资料”、“内部发行” 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版物。
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
审查员认为出版物的公开日期存在疑义的,可以要求该出版物的提交人提出证明。

二、高度概然性及明显反证
依旧是《民诉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证据a:杭州冈本轴承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下载打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发明人:李洪唯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2日。
证据b:广告资料,专利权人发布于《麻将机商情》,主办单位:中国麻将机行业协会,发行时间:2014年10月,期数:总第106期,页码:第260页。
合议组曾指出在本案中的证据a中的杭州冈本轴承有限公司虽然法人是李洪维,但无法证明该李洪维与专利权人李洪维是否是同一人。
王嘉律师当庭指出:证据a并非孤证,证据b记载了相关的宣传内容,尤其是杭州冈本轴承有限公司宣传2014208***76.5和2010206***21.5专利产品的信息,而该两项专利权利人均为李洪维,因而可以认定杭州冈本轴承有限公司的法人李洪维及涉案专利权人的李洪维系同一人的事实。
主审员继续质问:有没有可能证据b虽然记载了广告信息,但是二者无本质联系?
进一步的,审查员要求王嘉律师明确:是否有可能?
王嘉律师答复:有可能。但是,主审员采用的系刑事证据规则,即排除合理怀疑。本案系民事争讼,理应适用“高度概然性”证据规则。在证据a与证据b相互印证的情况,可以认定证据a、b的三性,尤其是对方代理人未提供任何反证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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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嘉,资政知识产权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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